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消防學術或消防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或施行,具有價值
      。 
(二)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抽)查工作,著有績效,經考
      核成績優異。 
(三)查獲消防設備師(士)不實檢修報告,著有績效。 
(四)查獲違法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著有績效
      。 
(五)查獲大量危險物品,有效消弭災害危機,著有績效。 
(六)辦理防火管理編組訓練或防火宣導工作,著有績效。 
(七)辦理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裁處業務,著有績效。 
(八)執行火災預防工作,著有績效。 
(九)研擬火災預防法規或策訂火災預防措施,著有績效。 
(十)火災現場指揮得當,因而降低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有具體事實。 
(十一)冒險犯難深入火場,將受困災民救出,有具體事實。 
(十二)冒險犯難深入火場,尋獲起火點及時撲滅,防止火勢蔓延,有具
        體事實。 
(十三)不畏艱危搶救溺水或受洪水圍困之災民,有具體事實。 
(十四)配合搶救其他重大災害(化災、震災、礦災、空難、山難等),
        不畏艱危,冒險犯難,極力搶救人命,著有績效。 
(十五)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災害得宜,有效消弭災害,著有績
        效。 
(十六)辦理各種災害示範演習,對防災應變工作,著有績效。 
(十七)參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工作,能及時處理應變,著有績效。
(十八)研究、規劃、策訂消防救災計畫,內容縝密周詳,確實可行,對
        提供災害搶救效率,著有績效。
(十九)策劃、督導或辦理有關災害防救及消防之組織、計畫、預防、應
        變、復原重建等勤務、業務,著有績效。
(二十)辦理消防、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等相關工作,著有績效。
(二十一)預見公共危險,能及時排除重大災害或搶救處理得宜,著有績
          效。 
(二十二)辦理開創性、專案性或特殊性教育訓練工作,著有績效。 
(二十三)對救護技術、學術、器材或救護行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
          審查或施行,著有績效。 
(二十四)執行緊急救護或相關工作,拯救生還,著有績效。 
(二十五)勘查災害現場,蒐集跡證,足以提供為刑事偵查之證據,著有
          績效。 
(二十六)使用鑑識儀器設備精確鑑定縱火證物,查明災源,著有績效。 
(二十七)勤務督導發現優劣事蹟,有效提昇指揮管制功能,著有績效。 
(二十八)受理災害報案或通報,能立即查詢、指揮、調度、轉報得宜,
          而達成搶救災害、救援人命消弭災害任務,著有績效。 
(二十九)赴重大災害現場,協助指揮官指揮、調度、派遣,著有績效。 
(三十)參加全國消防機關舉辦之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列第一名。
(三十一)研訂中、長程計畫,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著有績效。 
(三十二)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有重大貢獻。 
(三十三)承辦重要業務,遇有困難,能提供適當建議,因而有效解決問
          題,著有績效。 
(三十四)代表機關對外參加競賽(比)賽,成績優異。 
(三十五)拒收賄賂,並依法檢舉,經提起公訴。 
(三十六)主動檢舉貪污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十七)其他辦理公務有關事項,著有績效。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3/06/12
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