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參、裝備
    消防機關成立消防救助單位後,每年應編列預算添購救助器具(詳參
    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救助單位常用救助器具一覽
    表」),以發揮救災救生效能。
顯示立法理由
106/07/11
點次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