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伍、獎懲
一、資績計分:
    經救助人員資格培訓合格者,實際參與救災工作或從事相關救助業務
    規劃執行,且參加救助複訓成績合格者,得視表現優異情形,由消防
    機關在資績計分上予以加分。
二、訓練獎懲:
    接受救助訓練成績優異或不及格者應分別予以獎懲,額度如附件四。
顯示立法理由
106/07/11
一、參採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所提資績加分回歸地方自行訂定,並考量辦理救
    助相關業務人員對於救助業務推展實質獎勵,爰增列從事相關救助業務規劃執行
    者。
二、點次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