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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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工作規定如下:
 (一) 組設安全維護會報
      1.各機關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綜理本機關全面安全維護工作。
      2.安全維護會報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所屬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政風單
        位負責秘書作業,無政風單位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
      3.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工作
        ,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二目研訂之。
 (二) 實施自衛編組
      1.各機關應以防護團之編組為基礎,充實人員、裝備,以遂行安全
        維護自衛自保之任務。
      2.各機關防護團,除每年自行實施訓練及演習外,並得依需要以假
        設狀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測驗。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時得
        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員指導。
      3.各機關應視需要主動協調當地治安單位,建立通信聯絡,簽訂支
        援協定,並定期實施支援演習。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時得
        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員指導。
 (三) 防護團應充實下列設備
      1.建立各機關與有關治安單位間之通信系統,俾遇緊急情況時,可
        以獲得迅捷有效之支援。
      2.建立各機關內部之警報系統 (如警 (電) 鈴、警示燈、紅外線警
        報器、汽笛或其他電動揚聲器等) 及簡明信號,使員工於聞警後
        能立即採取應變行動。
      3.機關外圍應視環境狀況,設置圍牆、壕溝、電網等阻絕設施與照
        明設備及監視系統。
      4.機關應針對業務性質及需要,設置各項電子防護設備 (如電子監
        控、閉路電視、錄影錄音、自動警報、自動阻絕及各種偵檢儀器
        等) ,以防止暴力事件之發生。
      5.定期實施裝備檢查。
 (四) 門禁管制
      1.各機關應訂定門禁管制規定,並切實要求員工進出辦公處所及辦
        公時間一律佩帶識別證。
      2.來賓會客、洽公及開會須予登記並換發來賓證或公務證,憑證進
        出辦公處所。
      3.臨時雇工及廠商進出,須憑主管單位證明及身分證件換發僱用工
        人工作證,憑證進出辦公處所。
      4.各機關依其特性或業務之需要,於必要時就攜帶之物品進出機關
        大門,須憑主管單位證明文件或放行單,經查驗屬實後放行。
      5.供公眾進出之場所 (如會客室、外收發室等處) ,除派專人監管
        外,其位置儘可能與其他辦公室隔離。
      6.值勤 (日) 人員於辦公時間以外,負有維護機關安全之責,除應
        派人執行留守,並加強內部巡邏。
 (五) 維護首長安全
      1.高級首長及外籍貴賓之行止,應保持秘密。
      2.高級首長辦公室或重要會議場所,事前應作安全檢查。
      3.高級首長之機要、隨扈及駕駛人員,應慎重遴選並作有關安全維
        護之講習訓練。
      4.協調當地警察機關,對高級首長官舍及座車經常必經路線,採取
        適當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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