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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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安全維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強化職員 (工) 警覺意識並加強維護宣導。
   (二) 督促員工注意安全維護,防微杜漸,消弭禍亂於無形。
   (三) 對一切人、事、物,衡量時間、地點等因素,發現有違常規常態
        者,應即嚴密查察,切實瞭解,及時通報有關機關處理。
   (四) 發現下列事項,應即通知警衛人員或單位主管會同政風人員查處
        及通知當地警察單位或一一○:
        1.無故潛入本機關或冒用證件進出本機關者。
        2.在本機關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3.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者。
        4.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並注意穿著不合時宜 (如
          夏天穿著厚重大衣或外套) 、衣服內有異常突起或隨身背包或
          手提袋有電線、開闢外露等跡象者。
        5.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者。
        6.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7.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8.來歷不明之車輛在機關附近停留者 (如車輛前後車牌不一致,
          車型與所承載重量明顯不符者) 。
        9.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者。
   (五) 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應迅速通知警衛或單位主管會同政風單位處
        理,並儘可能保持現場原狀,不宜圍觀,必要時配合搶救脫離。
        政風單位另通報當地調查處、站協助處理,並通知當地警察單位
        或一一○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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