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防護組織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人數未達一百
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執行本單位防情傳
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
(二)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
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設消防隊 (班) 、救護隊 (班) 、防護隊
(班) 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 (班) ,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
,隊 (班、中心) 員由編組機關 (構) 成員擔任。各勤務隊 (班
) 應配合任務、單位業務特性及員工專長做適當之編組。
(三)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應依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
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編組、訓練、演習、服勤事項
及相關之行政作業,並受各直轄市、縣 (市) 民防總隊監督、管
制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