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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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護組織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人數未達一百
        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執行本單位防情傳
        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
   (二)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
        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設消防隊 (班) 、救護隊 (班) 、防護隊
         (班) 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 (班) ,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
        ,隊 (班、中心) 員由編組機關 (構) 成員擔任。各勤務隊 (班
        ) 應配合任務、單位業務特性及員工專長做適當之編組。
   (三)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應依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
        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編組、訓練、演習、服勤事項
        及相關之行政作業,並受各直轄市、縣 (市) 民防總隊監督、管
        制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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