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防護行動要領如下:
(一) 空襲警報發布後
1.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
護勤務。
2.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一律按既定計畫,迅速進入避難處所
。
3.主管及值勤 (日) 人員應巡察內外環境,督導各項防護勤務之
執行。
4.隨時與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警察單位保持聯絡,以瞭解妥處
各項狀況。
(二) 敵機襲擊時
1.敵機臨空時應嚴格管制人車活動,全面保持警戒狀態。
2.本機關遭受炸射時,防護團各勤務班應立即展開救護行動,並
通報當地後備司令部。
3.鄰近地區遭受炸射時,防護團得視當時狀況做適當之支援救護
工作。
4.本機關遭受毒氣或其他核、生、化戰劑攻擊時,除將所有人員
撤離危險區域外,並依災害防救有關法令通報災害防救相關機
關派員支援處理。
(三) 空襲警報解除後
1.防護團人員繼續執行管制、消防、消毒、救護及清理現場等工
作,俟全部完成後解除任務。
2.全面復原,清理傷亡情形,辦理送醫及善後工作。
3.清查財務毀損情形,陳報上級機關。
4.清查公文檔案,恢復正常作業。
5.在空襲期間所有工作人員,有功者應予獎勵,有過者應予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