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火災預防措施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建築物之設計
1.各機關興建辦公房舍,以採用鋼筋混凝土建築為原則;室內隔
間設備,應避免使用易燃性材料或實施防火處理。
2.辦公室宜與廚房、倉庫及宿舍等分離建築。
3.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安全門梯。
4.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二) 電力設施
1.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專業技
術人員辦理。
2.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3.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4.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三) 危險性物品之儲存
1.對易燃易爆及化學性有毒物料,以儲存於郊區為原則。
2.對危險物品之儲存,宜利用山洞、地窖或隔絕之倉庫。如在市
區,須由專人警戒與設置明顯之禁制標誌。
3.存放危險物品處所應配置足夠之消防器材。
(四) 消防安全設備
1.各機關應依規定設置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檢修。
2.消防安全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各機關每年應定期舉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一般員工均應熟習
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及避難逃生常識。
2.爐灶煙囪應經常檢查,發現損壞立即換修。
3.瓦斯管道及開關應隨時檢查,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
4.視需要辦理火災保險。
5.將警報設備之鈴聲使機關所有員工周知,以利及時應變。
6.依規定辦理自衛消防編組,並交付各成員火警發生時之應變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