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火災之善後處理事項如下: (一) 火勢撲滅後,應派員繼續監視火場,以防死灰復燃。 (二) 指派幹員協同消防人員,調查起火原因,確定起火責任,簽報機 關首長核辦。 (三) 清查財物損失情形,列冊陳報。 (四) 如有人員傷亡,應即送醫或處理善後。 (五) 投保火險者,應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六) 對於救火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失職人員應予懲處。 (七) 檢查消防救護器材及其他安全設備,必要時應加補充。 (八) 召集有關人員檢討改進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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