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防竊盜要領如下:
(一) 公物應詳細登記,嚴密管理,使用人、經管人更調時,應切實辦
理交接手續,各級主管切實監督。
(二) 對於公款、重要公物及機密案卷,應存放於保險櫃中,隨時注意
關閉,暫離辦公處所,亦須收檢上鎖。
(三) 庫存財產及非消耗品,應建檔管理,並予編號烙印或裝訂標誌,
每年實施定期盤查及不定期抽查。
(四) 各辦公處所下班,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應將門窗鎖閉;經
核准住宿於辦公處所之員工,應負責辦公處所公物之安全。
(五) 公務車輛應集中停放,必要時並應派員看管或加裝相關之防竊盜
設備。
(六) 警衛人員應切實執行門禁管制,未設警衛人員者,得指定員工負
責,或由單位值勤 (日) 人員負責;如有聘僱駐衛保全警衛需求
,應向合法立案之保全業者為之。
(七) 警衛人員及值勤 (日) 員工之勤務守則,由各機關就業務性質及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八) 各機關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本機關周圍巡邏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