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19
十九、防竊盜設施如下:
   (一) 各機關辦公處所不必要之門窗應予封閉,對外開放之門戶,應設
        警衛或管制人員。
   (二) 辦公處所之外圍窗戶,應裝設防竊盜設施,惟設施不得妨礙災難
        發生時之逃生;室外周邊之防火間隔、巷弄及隱蔽處應予淨空,
        並應保持通道之明亮通暢。
   (三) 倉庫及重要物品存放處,必要時應設專人看管,並加裝鐵門鐵窗
        及雙重鎖,或自動防竊盜警鈴或自動監 (控) 錄設備。
   (四) 公款應設保險櫃存放,經常保管大宗公款單位,得專設大型保險
        庫存放。
   (五) 現金出納單位辦公室或存放公款處所之門窗,必要時須裝設雙層
        安全玻璃及雙重鎖,得裝設自動防盜警鈴及監 (控) 錄設備。
   (六) 大宗物料露存室外時,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或設置必要之安全防
        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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