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風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颱風季節前
1.事務管理單位應於每年颱風季節或防汛期前 (五月) ,派員
檢查建築物及水、電等設施,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簽報
修理:
(1) 建築物漏雨,瓦片破損,門窗殘缺者。
(2) 重要樑柱年久腐爛,有傾塌危險者。
(3) 屋架或牆壁傾斜,有倒塌之虞者。
(4) 室內外瓦斯、天然氣及電線、電器設備,不合安全規定者
。
(5) 自來水或自設地下抽水井之機件及管道,有破損情形者。
(6) 危險之建築物應即停止使用,並迅速報請拆修。
2.排水溝應隨時疏導暢通,以防豪雨淤塞,影響建築物之安全
。
3.接近建築物及電線之樹枝,應予修剪,以免損及建築物。
(二) 颱風侵襲預測時
1.隨時注意廣播、電視之颱風消息,如本機關可能在暴風範圍
或應行戒備之區域內,防護人員應即準備集中應變。
2.有關颱風情報,應隨時通報週知。
3.放置室外易受颱風侵襲之物品,應移放安全處所。
4.儲備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5.有淹水可能之機關辦公處所,對公文檔案及重要財物應及早
移至安全場所,以免被水淹沒。
6.無保留開啟必要之門窗,應予關閉,並得加釘保護木板或設
置穩固措施。
7.複查水電線路及管道。
(三) 颱風侵襲時
1.颱風侵襲期間,防護人員應日夜警戒,不可鬆懈。
2.複檢門窗等處所,發現漏風 (水) 或損毀,應立即修補。
3.關閉電源及瓦斯、天然氣開關。
4.廚房火種,應全部熄滅。
5.消防救護人員,應攜帶器材,集中待命。
6.指派人員巡視各辦公處所,遇有危險跡象,應立即通知防護
人員搶救,並疏散該處員工。
7.控制交通工具,以備急時之需。
8.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密切聯絡,必要時可請求
支援。
(四) 颱風過境後
1.斷落之電線,應即設置警告標誌並通知電力公司或有關電信
、瓦斯、天然氣機構搶修。
2.嚴防火災,以免搶救困難。
3.傷亡人員應迅速救治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4.清查財產損失,列冊報請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查核。
5.立刻整理環境,清除污物,噴灑消毒藥劑,預防傳染病發生
;如已發現病例,立即隔離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