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地震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平時
1.各機關新建房屋須有防震、防火及防水之安全設計。
2.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應妥善存儲,以策安全。
3.舊建築物,每年應定期檢查及保養,對有倒塌之虞者,應即
停止使用。
4.水、電、瓦斯及通信設施之裝設,應合於標準規格,並定期
實施檢修。
(二) 地震發生時
1.關閉火源、電源及瓦斯、天然氣開關。
2.保持鎮定沉著,不可慌亂。
3.所在建築物有傾塌之虞時,應迅速脫離;不及脫離時,應迅
速躲藏於牆角或有抗力之物體下。
(三) 地震後
1.立刻以目視方法檢測建築物外觀安全與否,關於建築物內部
結構及無法憑目視方法檢測事項,應請專業人員實施鑑定,
或儘速商請建管機關協助處理。
2.迅速移除、清理阻礙通行之障礙物。
3.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