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平時
1.興建建築物,應先測量其地勢及地形,不可建築於地窪或洪
水沖淹之地區。
2.建築四周,宜構築足以排除暴雨積水之溝渠。
3.在山坡地帶之建築物,應注意安全,房屋四周,應建築堅固
之駁崁及排水溝渠。
4.每年雨季前,應普遍檢查排水溝渠,並予疏濬及修復。
5.對重要物品及文書檔案,應預置於安全處所,並備置適當之
救難設備。
6.儲備砂包砂袋,作為堵塞洪水之用。
(二) 水災時
1.消防救護人員應集中待命,發生災害情況,防護人員應立即
搶救。
2.關閉電源。
3.文書檔案及重要物品存放處所之再檢查,並加強其防護措施
。
4.主管人員應隨時巡視各低窪地區,對可能被大水沖淹之處,
得指派專人監視。
5.儲備飲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6.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聯絡,如有需要即請支援
。
(三) 水災後
1.檢查水源、電源及電腦等設備安全,能否正常運作。
2.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