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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密文書傳遞之方式如下:
 (一) 分文、陳核、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傳遞流程,除「絕對機密
      」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傳遞時,
      應以本署專用之「機密文件傳遞封」密封,並於封摺線上蓋印密封
      交遞,相關單位會辦完畢後,應於「機密文件傳遞封」之次一封摺
      線上蓋印密封,送下一會辦單位或陳核。
 (二) 機密文書於機關外傳遞時,屬「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
      辦人或指定專責人員傳遞;屬「機密」、「密」者,由承辦人或指
      定專責人員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如傳遞至國外時,應以外
      交郵袋傳遞。
 (三) 機密文書因業務特性需以電子方式傳遞者,應使用政府權責主管機
      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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