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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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各單位及各所屬機構有權核稿人員,處理機密文書時,應詳加
      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理者,應即退回原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補正
      後,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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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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