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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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歸檔機密文書調閱、保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經歸檔後之機密文書需調閱者,「絕對機密」、「極機密」文
          書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
          准;「機密」、「密」文書應經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調
          閱其他單位之機密文書,並需原承辦單位同意。
     (二) 國家機密檔案、一般公務機密檔案、一般檔案應分別保管。
     (三) 機密檔案應保存於具有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保管場所應限制
          人員、物品進出或裝置警報、監視系統。
     (四) 機密檔案如以資訊系統儲存,該系統需實體隔離不得與外界連
          線,國家機密資料並需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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