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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對他機關 (單位) 提供機密資料時,承辦單位應事先審慎考慮,
        是否有提供之必要,國家機密文書並需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單位
        主管核准,陳判前得加會政風室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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