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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署各單位及各所屬機構因業務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廠
        商、社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需依法規或契約規定簽辦,並經核
        定權責人員核准始可提供,並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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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04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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