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7
二十七、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
        務者外,其他人員如有必要,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為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