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1
三十一、各單位業務承辦人應主動每年清查檢討機密文書,其須變更機密
        等級或無繼續保密必要者,屬本署製作之機密文書即按規定變更
        機密等級或解密;非本署製作之機密文書,得建議原製作機關變
        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於獲得答復同意後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