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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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對他機關來文要求本署或各所屬機構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案件,
        由原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若涉及其他單位並應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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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04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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