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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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單位於會議準備與進行時涉及機密事項,得採取人員管制、會場
      安全戒護等各項必要之保密措施,主辦與參與之單位及人員,均負
      保密責任,未經署長或各所屬機構首長核可,不得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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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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