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1
四十一、各單位處理重大人事甄選 (試) 、重要會議、重要採購或其他重
        要應秘密事項之機密案件,應視案情需要協調政風室預先研擬專
        案保密措施,以確保業務順利執行。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