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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署各所屬機構之政風室員額未派任前,相關公務機密維護事宜
        ,由各機構兼辦政風或兼辦資訊業務人員協處,遇有違反公務機
        密維護之相關情形,通報署本部政風室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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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一、本點新增。
二、為符合實務狀況,爰增訂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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