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機密文書拆封規定如下: (一)受文者為署長或本署之機密文書,親送署長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拆 封。 (二)受文者為本署各單位之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 拆封。 (三)受文者為本署各所屬機構首長或該機構之機密文書,由該機構首長 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拆封。 (四)受文者為本署各所屬機構各單位之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 之專責人員拆封。 (五)受文者為其他人員之機密文書,逕交由其本人拆封。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為明確所屬機構機密文書之拆封規定,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 款,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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