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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各單位及各所屬機構處理機密文書,如係署長核交者,由單位主
    管、機構首長或經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並應盡量減少處理人員層
    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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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本署所屬機構處理由署長核交之機密文書,應由機構首長或其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
,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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