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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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共同項目:
      有關防救災屬新興業務、重大事項、中央主導統籌及政府推動之政
      策仍應由本署覈實審查發給工作獎勵金。
(二)個別項目:
      1.火災預防類:
        為確保各類場所整體之消防安全事宜及督促消防設備師(士)之
        執業情形,有關舉發不實檢修報告之工作獎勵金,得由各直轄市
        、縣(市)編列預算辦理。
      2.災害搶救類:
     (1)參照「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已達重大災
          害標準以上案件。
     (2)跨縣市搶救案件。
     (3)辦理全國性或中央機關指定之演習。
     (4)重大災害發生後,具重大搶救事蹟,依據本署「核發工作獎勵
          金細部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
          核發給工作獎勵金。
     (5)其他特殊搶救案件,經奉機關長官核准辦理者。
      3.危險物品管理類:
        非法爆竹煙火業常致生意外事故,並造成重大人命財產傷亡,為
        鼓勵地方消防機關踴躍檢舉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業者
        ,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及維護公共安全,減少災害發生,對執行取
        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且著有績效人員,在不超過核發標準原則下
        ,給予從優獎勵。
      4.火災調查類:
        火災為人為疏忽最易釀成之災害,其結果亦最直接影響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對蒐集火災原因具體證據或遏止縱火案件及減少人為
        犯罪等有具體貢獻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
      5.民力運用類:
        義勇消防人員主動參與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著有功績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14
舉發不實檢修報告之工作獎勵金意旨係檢修申報制度政策之推動與建立初期,為遏止
消防專技人員為不實檢修,依個案給予執行檢修申報案件複查舉發不實檢修報告之消
防人員獎勵。考量檢修制度推行已逾二十年,相關政令推動趨於成熟,原則應回歸一
般性消防工作賡續辦理或由各級消防機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爰修正本點第二款第一目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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