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縣市消防機關應依本署核定之獎勵金支給對象及額度核實轉發,如有
    核發不實或同一事由重複申領類似獎勵金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消
    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