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區分:
    型式區分之範圍,以最小導體線徑及最大心線數之產品為送測試樣,
    並依表十四所列要件認定之。
二、型式試驗之樣品:
    申請人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依申請書註記供試電纜之規格,製
    作長度 100m 以上之電纜 1  卷(型式變更時亦同)作為樣本,各試
    驗項目及所需樣品數如表十五所示。
三、型式試驗方法:
   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四、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貳五補正試驗所規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除符合前揭之規定得進行補正試驗外,任一單項試驗不合格即判定
      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五、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外觀、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參外觀、
      構造檢測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
      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為 1(整)卷,並依貳二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
六、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七、型式認可申請書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十
    七及附表十八。
八、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對於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
    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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