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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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品質管理監督作業
一、自主品質管理
(一)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
      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火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
      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紀錄至少
      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
      檢查紀錄。
(二)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十八每年至少實施
      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
      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
      ,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照辦理。
二、監督品質管理:
(一)申請生產流水編號:
      1.生產廠商得視需要,於原取得型式認可範圍內且不影響性能條件
        下,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增列產品規格。生產廠商於
        接獲訂單後,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該批電
        纜之規格、製造廠地址、生產起迄期限(若有庫存品時詳列生產
        年份及數量)、交貨日期、訂購者等資料,俟取得生產流水編號
        後始得開始生產,當交貨日期有變更時,生產廠商應主動通知該
        機構。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提出流水編號之申請日後三個工作
        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
      2.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網站
        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生產相關
        資料亦應於該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時向地
        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
(二)工廠抽樣試驗:
      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品質,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
      構,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工廠抽樣試驗,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
      1.抽樣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抽樣之耐燃電纜樣品,應依表十七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實施試驗
        ,有關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辦
        理,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十九填寫。
      2.抽樣試驗之合格判定:準用本認可基準貳四、五之規定辦理。
      3.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借
        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
        或契約。
(三)限期改善: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消防主管
      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註銷其型式
      認可號碼,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
      1.抽樣試驗結果不符規定。
      2.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3.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取消或失效。
      4.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
      5.拒絕抽樣試驗者。
      6.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生產
        資料,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取得申報
        規格之電纜樣品時。
      7.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
(四)工廠會同檢查: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者之品質管理體制,中央主
      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核,查核項
      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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