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品質管理監督作業
一、自主品質管理
(一)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
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火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
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紀錄至少
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
檢查紀錄。
(二)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十八每年至少實施
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
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
,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照辦理。
二、監督品質管理:
(一)申請生產流水編號:
1.生產廠商得視需要,於原取得型式認可範圍內且不影響性能條件
下,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增列產品規格。生產廠商於
接獲訂單後,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該批電
纜之規格、製造廠地址、生產起迄期限(若有庫存品時詳列生產
年份及數量)、交貨日期、訂購者等資料,俟取得生產流水編號
後始得開始生產,當交貨日期有變更時,生產廠商應主動通知該
機構。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提出流水編號之申請日後三個工作
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
2.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網站
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生產相關
資料亦應於該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時向地
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
(二)工廠抽樣試驗:
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品質,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
構,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工廠抽樣試驗,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
1.抽樣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抽樣之耐燃電纜樣品,應依表十七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實施試驗
,有關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辦
理,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十九填寫。
2.抽樣試驗之合格判定:準用本認可基準貳四、五之規定辦理。
3.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借
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
或契約。
(三)限期改善: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消防主管
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註銷其型式
認可號碼,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
1.抽樣試驗結果不符規定。
2.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3.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取消或失效。
4.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
5.拒絕抽樣試驗者。
6.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生產
資料,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取得申報
規格之電纜樣品時。
7.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
(四)工廠會同檢查: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者之品質管理體制,中央主
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核,查核項
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