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
一、營業之登記申請程序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取得公司
    或商業登記,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
    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申請(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
      術士身分者,亦同。(技術士名冊格式如附件 2)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
    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
    北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新北市,則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登
    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 1。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