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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助災
      害搶救,並需特搜隊支援時,於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
      申請表」應於備註欄註記「需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支援」並敘
      明原因 (如附件 1) ,經該機關首長核章後,傳真本署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審查派遣。
 (二) 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申請,敘明任務性質、災況情形、位置座標、
      無線電頻率及現場指揮官聯絡電話號碼;惟書面資料應儘速補送本
      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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