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審核程序:
 (一)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傳真之申請
      表或口頭申請時,應即依申請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
 (二) 任務非屬必要或無法出勤支援時,應儘速告知申請機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