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發條件:本要點所稱因公受傷、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 或死亡者: (一)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 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 演習,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 執行公差發生意外。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公差係指經消防機關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 活動等公務。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