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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條件:本要點所稱因公受傷、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
    或死亡者:
 (一)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
      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
      演習,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 執行公差發生意外。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公差係指經消防機關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
    活動等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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