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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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慰問金發給數額:
 (一) 死亡者:
      1.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者,
        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2.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3.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4.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或在隊服
        勤,或執行公差發生意外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 因公受傷住院需開刀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 因公受傷需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 其他因公受傷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事由因義勇消防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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