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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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發程序:
(一)消防機關協助辦理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受傷、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或自住院治療出院之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
      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申請表(如附件)、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及出勤紀錄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由業務單位主動查核,協助填寫義勇消防人員
      慰問金申請表送主計室審核,並陳報署長核准後發給慰問金。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19
一、茲因現行慰問金申請期限之規定過短,不符實需,為保障義勇消防人員權益,爰
    修正第一款申請期限及時效起算之規定。
二、因本要點之核發對象為義勇消防人員,非機關內部人事事務,爰於第二款刪除人
    事室審核之規定,以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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