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發程序: (一)消防機關協助辦理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受傷、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或自住院治療出院之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 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申請表(如附件)、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及出勤紀錄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由業務單位主動查核,協助填寫義勇消防人員 慰問金申請表送主計室審核,並陳報署長核准後發給慰問金。
一、茲因現行慰問金申請期限之規定過短,不符實需,為保障義勇消防人員權益,爰 修正第一款申請期限及時效起算之規定。 二、因本要點之核發對象為義勇消防人員,非機關內部人事事務,爰於第二款刪除人 事室審核之規定,以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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