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團體考評(消防車快速射水),方式如下:
一、受測人員、車輛、裝備及布置
(一)人員:1 組 6 人,其中 2 人為司機,2 人為瞄子手,2 人為副
瞄子手。
(二)車輛:消防車輛 2 輛(水箱、水庫或化學消防車皆可,且其中擔
任攻擊車車輛後側應具備可連結 2.5 英吋水帶之出水口)。
(三)裝備:
1.7 條 2.5 英吋水帶、2 支直線水霧兩用瞄子、1 個分水器(或
稱雙叉接頭)。
2.2 個水桶,桶內直徑大於 55 公分,深度大於 80 公分桶間距為
8 公尺。
3.2 顆籃球分置於 2 個水桶內,籃球規格以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指
定用球。
4.4 具空氣呼吸器(含面罩)。
(四)布置:
1.2 輛消防車彼此間取 40 公尺(以前車車頭至後車車尾計)間距
前後停放,前車為攻擊車,後車為水源車,各車停放處的右後側
均劃長 2 公尺,寬 1.5 公尺格子。
2.攻擊車之格子放置 2 具空氣呼吸器、4 條水帶、1 支瞄子及 1
個分水器。
3.水源車之格子放置 2 具空氣呼吸器、3 條水帶及 1 支瞄子。
4.競賽場所應為水平地面,且不得使用任何裝置用以加高射水區域
,形成由上往下射水之情形。
二、服裝
6 名競賽人員均著歐式(或美式)消防衣、帽、褲、鞋、防護頭套、
手套。
三、程序
(一)人員選定
1.組數:
本署各港務消防隊及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為 1 組,其餘消防機
關均應有 3 組受測。
2.正取:
每組受測人員除消防機關安排司機 2 人外,其餘 4 人於賽前
抽出列為正取。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可
自行安排 2 人以補足參加受測未達 4 人之缺額。
3.備取:
除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無備取人員,其餘
由消防機關抽出備取 3 人暨指定遞補順位,但本署基隆港務消
防隊與臺中港務消防隊備取人員則各為 1 名。
(二)計時
6 名受測人員服裝經消防機關指定人員檢查無誤後,以每車 3 人
方式上車關門,待人員開啟第 1 道車門下車時刻開始計時。
(三)上裝備
2 名瞄子手與 2 名副瞄子手下車後前往事先放置於消防車右後側
地面格子拾取器材,且每人應背上 1 具空氣呼吸器,但面罩可掛
於胸前。
(四)中繼送水
水源車隨員部署水帶 1 線 2 條,中繼送水。
(五)水線放水
1.攻擊車隨員自車後部署水帶 1 線 1 條接分水器後,與水源車
隨員分別加 1 條水帶並以直線射水方式,成 2 條水線共同朝
距攻擊車車頭 45 公尺外之第 1 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
水桶間應至少距離 15 公尺。
2.待第 1 個水桶內籃球離開桶內後,由擔任副瞄子手人員其中 1
名返回分水器關閉接頭上之控制開關將既有 2 條水線停放,且
攻擊車司機應配合調降出水壓力避免發生意外;另 1 名副瞄子
手人員則前往攻擊車右後側地面空格取出 2 條水帶轉交各線瞄
子手。
(六)水帶加一
1.2 條水線停放後,由各線瞄子手於瞄子與水帶接頭處進行水帶加
一,原待在分水器旁之 1 名副瞄子手人員即可打開接頭上之控
制開關放水,並返回瞄子手處共同朝距攻擊車車頭 65 公尺外之
第 2 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至少距離 15 公尺
。
2.副瞄子手執行水線射水及水帶加一測驗過程之操作情形,須返回
瞄子手處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動作。
(七)射水完成
射水動作在 2 條水線以直線射水方式使 2 個水桶內之籃球均離
開水桶時完成並結束計時。
四、注意事項
(一)操作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人身安全,若不幸發生有人受傷情事,在不
影響競賽進行前提下,該組其餘受測人員可適時遞補其職務接續競
賽;另若出現水源不足情事,該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並不得要求重
新競賽。
(二)受測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遇有個人裝備掉落應即時撿起穿著始得接續
下個動作,違者每項掉落裝備加計 30 秒。
(三)消防機關於賽前需設法將 2 個水桶固定(可於各桶內灌注水深
70 公分之水量,且水面與桶頂之距離需大於 10 公分),如過程
中發生水桶不幸遭水線沖倒致桶內水量流失或籃球滾出情事,除應
即時將水桶扶正歸位並將籃球放回桶內接續射水,亦不得要求停止
計時或重新操作。
(四)水桶應放置於水平地面、開口面水平,且桶身周圍 4 公尺範圍內
應保持淨空。
(五)受測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進行水帶部署或延長時,應先完成甩出水帶
動作,不可逕採水線拖行方式,違者每發生 1 次加計 30 秒。
(六)受測人員未完成第 1 個水桶注水使籃球離開桶內動作前,不得預
先自攻擊車右後側取出供水帶加一之 2 條水帶,違者每先取出 1
條加計 30 秒。
(七)所有水帶、瞄子不得預先接合,違者 1 處加計 30 秒。
(八)朝水桶射水時,先到位之水線將籃球射出時,另 1 條水線亦需到
位、出水並射到水桶,始為完成動作,並方得進行水帶加一,違者
加計 30 秒。
(九)正、副瞄子手射水時之姿勢,考量火場因地制宜因素,可採蹲姿或
站姿。
(十)應依服裝規定確實穿著,於背負空氣呼吸器時,應扣上腰帶。
五、測驗場地圖示
六、評定方式
(一)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測驗人員現場評比成績依據等第計算(3 組參加
者,以平均秒數計算,小數點後以無條件捨去計算)。
(二)車操測驗成績等第如下:
1.甲等:110 秒(1 分 50 秒)以下。
2.乙等:111 秒(1 分 51 秒)至 170 秒(2 分 50 秒)。
3.丙等:171 秒(2 分 51 秒)至 210 秒(3 分 30 秒)。
4.丁等:211 秒(3 分 31 秒)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