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陸、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之測驗成績(包括:1.個人考評:體技能測驗評分表-附表
    2 至附表 4。2.團體考評:附表 5)及本案相關辦理情形(包括: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併附測驗結果簽陳地方政府首長核閱文件影本、
    外勤人員數-即所有待抽測人數、每測驗項目之數張取樣照片-電子
    檔請燒錄於光碟提供),於辦理完成後 2  週內函報本署。
二、本署得視情況派員至各消防機關督導。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