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7
柒、建議獎懲:
一、由消防機關自行依據測驗成績及人員出力情形辦理敘獎。
二、個人考評成績未達 A  級及團體考評成績未達乙等者,應再加強訓練
    至改善為止,辦理情形函報本署。
三、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由消防機關檢討失職人員責任,並將辦理結
    果函報本署。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