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重大災害通報之業務主管機關:
(一)震災、風災、火災、爆炸: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行政院衛生署。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6/05/22
此點未修訂。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