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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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即時報表單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構)應
      彙整所屬機關(構)之災情,填具即時報表單,並依業管權責項目
      填報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後,由各該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央各部會應依權責執行任務,迅速查
      明災情,填報即時報表單,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隨時更新災情
      資料。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進駐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災情,填報即時報表單,通報至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6/05/22
一、本會意見:
(一)為獲得最正確之災情資料,律定中央各部會應隨時更新災情資料。
(二)現行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三款規定,條次變更為修正草案第六點規定。
二、經濟部意見:
    增列自來水事業機構、水庫或堰壩管理機構、河川、海岸、區域排水管理機構應
    各依權責填報相關報表至經濟部水利署彙整。
三、交通部意見:
    為期本案「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之相關表單,與交通部應用之
    災情通報表具有一致性,本草案附表 F  與交通部有關之各式災情速報表,修正
    為「交通災害災情速報表」。
四、參採經濟部與交通部意見修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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