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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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上開各項即時報表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構)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每日 3  時、6  時、9  時、
    12  時、15  時、18  時、21  時、24  時彙整更新,必要時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得隨時請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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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5/22
一、現行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三款規定,條次變更為修正草案第六點規定。
二、原「每 3  小時」之規定,律定為「每日零時、3 時、6 時、9 時、12  時、15
    時、18  時、21  時、24  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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