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前條即時報表單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內容,業已納入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防救災應變資訊系統,各業務主管機關(構)暨所屬機關(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依本規定於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站或介接各部會之資訊系統網站填報即時報表單
    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前項資訊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另以紙本傳
    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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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5/22
考量各部會表報使用便利性及與本會系統界接問題,增列本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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