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非即時報表單分為災情明細表、災情統計表、彙總表三種,有關通報
    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1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
      屬機關(單位)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完成
      填報災情統計表。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應
      填報災情統計表,通報至各該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彙辦。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1  個月內,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完成填報災情統計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6/05/22
一、配合修正草案條次變更,現行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變更為修正草案第八點規定。
二、第二款款次變更為第三款,並增列「各直轄市、縣(市)、、、」文字。
三、增訂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之填報作業
    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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