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彙整所屬災害災情,製作災
    害災情季報與年報後,層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各統計報表之報
    送期限,季報表於每季終了 40 日內報送,年度表於年度終了 80 日
    內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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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5/22
配合修正草案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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