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彙整所屬災害災情,製作災 害災情季報與年報後,層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各統計報表之報 送期限,季報表於每季終了 40 日內報送,年度表於年度終了 80 日 內報送。
配合修正草案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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