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六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審議決議確定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申調小組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因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而不予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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