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 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提出申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 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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