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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
        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提出申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
        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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