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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署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
      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本署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
      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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