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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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
    本署訓練中心辦理教育訓練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相互間或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無其他相關法令之適用時,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本要點對於本署所屬機構主管涉及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本署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應向
    上級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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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1
為因應本署處務規程內部單位整併,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
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112/04/27
依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五七九號函略以,行政
院三級機關應明定首長如涉職場性騷擾事件,由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之規定
,爰配合增訂第四項規定。
112/02/23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公保字第一○七一○六○○七六號
函示略以,為符合程序正義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於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授權
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應明定所屬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
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爰配合增訂第三項規定。
109/08/04
鑑於現行第二項係規範本署訓練中心園區內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得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甚廣。經查本署訓練中心依各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協助執行辦理教育訓練;另查依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訓字第一○八二一六○五二一號函修
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第三點:「考試錄取人員
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下列機關提起申訴
:……(二)被害人尚未分配至用人機關者,由該訓練機關(構)學校受理申訴調查
。……」據上,為回歸並符合第一項適用對象係以與本署員工相關者為規範主體,並
納入前開特考錄取人員於本署訓練中心接受教育訓練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
,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糾正等相關措施,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且本署訓練中
心其他受訓學員及教師(官),以及支援、參訪人員及契約廠商工作人員等均有其所
屬之機關(構)或學校,其於訓練、支援、參訪或從事工作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業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爰修正第二項
規定,以臻明確。
109/05/13
現行規定係適用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鑑於本
署訓練中心園區除本署員工外,尚包括受託辦理各項訓練之國內外機關學校、民間企
業受訓學員及教師(官),以及支援、參訪人員、志工及契約廠商工作人員等。為使
本署訓練中心園區成為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訓練環境,建立發生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
理程序,並採取適當之預防及糾正等相關措施,爰增訂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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